浦城县水北街镇水北村当事人余某某的妻子是五年前经人介绍的柬埔寨新娘,他们结婚近五年来,已生育一女一男,目前在水北街镇水北村生活稳定。浦城县万安乡连墩村当事人吕某某年近四十尚未成家,且与当事人余某某又是小学同学。2018年8月20 日,当事人吕某某与余某某双方书面约定,由当事人余某某到柬埔寨帮助当事人吕某某介绍柬埔寨新娘,介绍费用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双方另外约定:柬埔寨新娘介绍来后,当事人吕某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柬埔寨新娘,当事人吕某某因打柬埔寨新娘造成柬埔寨新娘出走的,当事人余某某不负责任,若当事人吕某某在没有打柬埔寨新娘的情况下,柬埔寨新娘在半年内出走的,当事人余某某退还介绍费柒万伍仟元整。2018年9月5日,当事人余某某成功为当事人吕某某介绍了一名柬埔寨新娘(今年20岁),并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在当事人吕某某与柬埔寨新娘婚后共同生活了五个多月后,在2019年2月22日,在当事人吕某某和柬埔寨新娘没有任何争吵的情况下柬埔寨新娘出走了。后来通过向当事人柬埔寨新娘电话了解,是因柬埔寨新娘不习惯中国的生活方式和想念亲人,自己私自跑回柬埔寨。为此,根据双方当事人当时约定的协议条款,当事人吕某某要求当事人余某某退还介绍费柒万伍仟元整。
水北街镇调委会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及时介入调解。首先,调解员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当时的书面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双方当时的协议约定条款履行义务;其次,对于当事人余某某这一方,调解员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情往来等方面做其思想工作,明确告知其应当承担的退赔义务和法律后果,要求其积极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在通过调解员数天耐心细仔的调解工作,当事人余某某答应会按照协议要求履行退赔义务,但是因为钱已经投资做了其他事务,一时难以及时退赔,要求分期分批退赔。
(1)当事人余某某在2019年4月15日前付给当事人吕荣清人民币伍万元整(含原已付壹万伍仟元整);
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及时履行,维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经水北街镇调委会调解员提议和双方当事人同意, 2019年3月15日,水北街镇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南浦水调【2019】8号)向浦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9】闽0722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1)申请人吕某某与余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经浦城县水北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2)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该案例说明: 第一,主动介入,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第二、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第三、人民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精髓所在,通过此案例,以案释法,对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第四,坚持依法调解,情与法相融合,是人民调解制度这朵“东方一支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动力和源泉。江南体育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