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省司法厅全面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等有关要求,大力加强人民调解案例选编工作。截至日前,我省19篇人民调解案例,被司法部列入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为进一步发挥示范性、指导性作用,现推出“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专栏,供学习借鉴。
2022年6月底,攸县某镇某村某路段沿线户村民自发组织召开集资修路会议,决定共同集资将某路段进行修缮并拓宽,解决困扰当地村民多年的道路狭窄、车辆会车难、出行不便等问题。14户村民达成集资修路共识后,村民代表将此事向本村村支两委作汇报,得到了村支两委的认同和支持。2022年7月初,14户村民集资后聘请了施工队伍并购买了施工材料,开始修缮、拓宽。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发现如按照既定计划拓宽道路,需占用本组村民王某某家的少量土地。唐某某等村民上门与王某某几经协商未果,道路施工陷入两难境地。唐某某等14户村民遂向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调委会)反映情况。
村调委会接到14户村民的调解申请后,立即电话征求王某某的调解意愿。得到王某某的肯定答复后,村调委会马上着手开展工作并指派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及各自的意见想法。王某某向调解员表示,自己虽不住在要拓宽的路段周边,但也是临近位置。该处多年来因道路狭窄等问题造成沿线村民出行不便,自己也看在眼里,现在能进行道路修缮、拓宽确实是好事,自己绝对无意人为制造施工阻力。王某某不同意占用该处土地,有三个原因:一是施工所要使用的土地是自家进出道路的一部分,不是公用道路;二是车辆进出自家房屋前坪必须拐弯,如果根据施工设计方案让出该部分土地,自家车辆将十分不便;三是该处土地上的观赏植物已种植多年,实在不愿轻易挖除。
唐某某等村民代表表示,14户村民达成一致意见对道路进行修缮、拓宽,实属不易,大家也都很期盼早日解决问题方便出行。唐某某表示,要使用王某某家的部分土地也是迫不得已,他们商议过,如果王某某愿意为道路拓宽施工提供方便,可予以适当补偿。
考虑到本案是因村民自发组织的公益项目施工引发的纠纷,既要尽量促成矛盾化解,又要兼顾社会影响,调解员认为调处时一定要谨慎对待。了解双方真实想法后,调解员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走访询问周边一些村民,现场了解的情况与双方当事人反映的基本一致,且王某某家与14户村民之前一直相处和睦,无其他矛盾。
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想法、实地勘察、走访,调解员对整件事情的原委有了了解。2022年7月某日上午,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和周边村民代表来到施工现场,共同协商处理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意见后,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调解员努力作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换位思考、互帮互助,均为彼此提供必要的便利。在调解员的释法明理、耐心劝解下,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表示大家是同组的村民,又都是邻居,且平时关系和睦,如果因为这件事引起矛盾,走行政途径处理甚至诉讼程序确实得不偿失,都表示只要对方让步、自己也愿意让步。调解员引导当事人从实际出发,既不损害王某某的个人利益,也要保障集体利益,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建议:由村调委会牵头,双方当事人代表共同参与,根据确定后的道路施工方案丈量清楚王某某让出的土地面积,由14户村民以同等面积的土地进行置换;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只要将王某某家下坡拐弯处的道路拓宽至7米就能确保王某某家的车辆能够顺利拐弯、正常进出;至于王某土地原栽种的观赏植物,调解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通过经济补偿方式解决,村民表示同意,此时,王某称自己不需要老乡们再补偿,既然大家拿出了公平公正的态度,自己牺牲一些其实也无妨。
在调解员的悉心调解和施工专业人士的建议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在村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2、在施工过程中,将王某某家下坡拐弯处的道路拓宽至7米,确保王某某家的车辆能够顺利拐弯、正常进出;
4、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对该纠纷作一次性处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不得再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和义务,亦不得以此事为JN江南·体育下载由滋生任何事端,否则由违反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经回访,9月15日,该路段已按规划完成全部施工,正式投入使用,困扰周边村民多年的“出行难”问题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所做的工作均表示满意,同时也对调解员表示了衷心感谢。
本案中,调解员合理利用调解方法和技巧,坦诚中肯,法理交融,慢慢让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帮助双方缓和摩擦关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分析利害,找到案件症结,促使邻里关系重修旧好。同时,避免了矛盾激化甚至是引发更加激烈的纠纷,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体现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优势,发扬了“枫桥经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