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宝市法院阳平法庭审理了一起当事人未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应偿还原告黄某、赵某、李某投资款84000元及相应利息。
据了解,原告李某、黄某、赵某和王某因合伙经营石料生意产生纠纷,在灵宝市西闫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双方于2020年5月2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名按印。然而,被告杨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原告方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在本案中,虽然原告方与被告方因合伙经营产生纠纷,但双方已经通过调解委员会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被告杨某向原告黄某、赵某、李某支付相关款项的义务。因此,原告三人要求被告还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原告王某在调解过程中仅作为见证人参与,并未就自己在合伙时的出资与被告达成协议,因此被告杨某没有向其支付钱款的义务。法院据此认定,原告王某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所签的协议书,以及询问调解人员的意见,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表示,调解合法原则是调解协议达成的基础条件,但当事人在调解中仍需注意协议内容中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虽然调解协议对于被告支付损失的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但法院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调整。此案再次提醒公众,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确保内容合法有效,并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侯林峰 李佳 吕一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江南体育官网